自贡市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怎样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未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根据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答: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875元。
3.可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劳动部8号令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只能按月发放。故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4.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
答: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政策
《社保法、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保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保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领取失保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保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我市以自人社发【2011】193号文件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我市2011年7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依据向失保金领取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报帐。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并缴纳医保费。领取失保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20日前到市就业局领取医保续保通知。
6.些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失业保险
答: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其中:2008年4月11日以前的,男满16至60周岁,女满16至55周岁;2008年4月11日及以后的,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7.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方式
答:失地无业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两种方式。其领取方式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8.征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程序
答:(1)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对其参保资格和缴费标准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标准代扣代缴个人和集体应缴纳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或村组按标准代收代缴个人和集体应缴纳部分的失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划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3)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保险交费清单、《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书、户口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