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伙人证件。
4、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新设立)。
6、住所使用证明。
7、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8、江苏省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