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利包括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1、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
(八)玩忽职守,
(九)拖延办案,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发现法官违法,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纪检或检察院等部门投诉。
如果投诉属实,被检举法官可以由所在法院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