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台(套)办理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一式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按单位办理
(适用于工业管道和除车用气瓶以外的气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 (一式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置于电梯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