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司的公章,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将公司存在银行的4500万分多次盗走。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要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公司法》就没有规定公章由谁保管,这是公司自治范围,即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谁保管。一般来说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所以导致现实中很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后,把公司公章、帐册都带出公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争夺公章而诉诸法庭,甚至诉诸武力抢夺公章。
2、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载体,具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公司当然拥有其公章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章由谁管理,司法实践和现实中都倾向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