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出现确需维修的情况; 2、符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要求的维修方案; 3.设计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拟实施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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