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通过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承办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
3.审查:承办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查。予以通过的,予以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快递寄回办事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