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低收入标准
主要认定依据为以下几点: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具体的低收入认定标准如下: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供个人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以及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9.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0.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1.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2.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3.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4.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5.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困难救助所需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供个人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