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可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十八条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一条有偿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人应提前九十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第三者,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全部地价款;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房屋所有权证;
(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属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开发,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进行转让。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不清的;
(三)土地在城市拆迁范围的;
(四)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
(五)未付清全部地价款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