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四、办理机构
大埔县水务局
五、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4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附具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