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13号珠海航道局3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年第17号)(2016年7月修订)(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2017年)
第37项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93号)(2017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日。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或港口河海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公章,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单位意见。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资质查询网址:http://219.142.101.69/CertificateServiceold/RegPeopleQuery.aspx?type=2)
由测量单位出具,图纸加盖测量单位出图章,水下地形测量图应为近2年内施测的图纸,并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水下地形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控制点坐标和相关尺寸等。
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和整体断面设计图。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