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核办理有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1)进出口光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c)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e)宣扬邪教、迷信的;f)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2)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3)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关于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004年)

全文条款一、关于光盘复制。本公告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包括存储有内容的激光视盘(LD)、数字音频光盘(CD-DA)、只读存储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数字视频光盘(VCD)、多用途数字光盘(DVD)和超级音频光盘(SACD)等。可录类光盘包括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和可重写光盘CD-RW、DVD±RW/RAM、磁光光盘(MO、MD)等。本公告所称的光盘生产设备,是指从事光盘母盘刻录生产、子盘复制生产的设备。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和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离线检测仪等。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风附件一。二、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设立光盘复制单位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光盘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光盘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光盘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光盘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光盘复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到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合同、章程变更,遵照有关行政法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外资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为确保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信息产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需要,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加快发展可录类光盘产业的原则。三、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含不作价设备),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增加、进口、变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增加、进口、变更可录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增加、进出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批准文件格式见附件二。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见附件三。内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然后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外商投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然后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审核过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入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批复。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四。为保证我国光盘产业的发展水平,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见附件五。四、关于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本辖区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需要跨省处理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接收或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评估定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设备的交接手续。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审核。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省级商务部门和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商务部门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监制)见附件六。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为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复制生产光盘。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单位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加工光盘。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法发第400号),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不得进口二手光盘生产、复制设备的通知》(新出联20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关于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新出联200124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号),《海关总署关于变更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出口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函2002465号)同时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设立和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的有关批准文件,在其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涉及上述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与受理的有关具体事项,由行政许可的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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