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需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2)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二、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沿江西路71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8(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格式文书,原件需盖单位公章。可在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按顺序优先选取其中一项;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根据申请人主体性质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时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