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仅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城管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城市区划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罚权主体,即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强制推行城市规划、公共工程建设和其它公共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