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b)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c)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d)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e)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f)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g)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