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法定时限是60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