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