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孤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