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提交资料如下:
请按规定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法定证明及凭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办理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应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注意: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