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建立固定狩猎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3).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4).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1号大润发4楼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