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飞机的所有权人是需要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的,登记民用飞机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占有
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所有人一般都占有自己的民用航空器,这是所有人行使占有权的具体表现。随着现代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占有形式,航空器在很多情况下,不为所有人所占有。比如,航空器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为承租人所占有。
2、使用
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用。通过行使使用权,可以充分发挥航空器的经济效益,为所有人和相关人的事业发展,满足广大旅客及货主的需求服务。使用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例如,航空器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就可以享受航空器的使用权。
3、收益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承租人和其他相关人可通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如通过国际、国内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处分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航空器进行处置。行使处分权,航空器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转让或出售自己的航空器,使所有权消灭或让渡与他人;也可以通过订立以航空器为标的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