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通车并试运营超过2年;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已经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经过审计,并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经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个参建单位已经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中心
五、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复印件需盖确认无误章,并由当事人签名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
需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