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办理机构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改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份,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
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原件、电子文档各1份)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证照编号(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证照编号(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包括地点、原因、内容、工期、可能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造成的影响,应采取应急补救措施,以及所需费用和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件)
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