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是不需要经过司法认可的,但要由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选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是对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关键,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债务依法或依约定有清偿的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执行人暂时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异议”是法院对第三人采取措施的保证,说明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还应该包括下列三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也规定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时,必须要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启动,否则,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3、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不得在履行期限内就对第三人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