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达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1、《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
(六)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