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旅馆作为一个聚集着众多流动人口的地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因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包括旅馆的管理人员、登记人员、服务人员、门卫、旅馆停车场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
2、行为人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也就是说,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危险物质是明确知道的。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行为人不加以制止。法律没有要求旅馆业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要达到何种结果,但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履行这一职责,而且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要有具体的行为,对旅客不听制止的,不是简单的放弃,而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危险物质的扩散,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