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老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