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办理材料
1、本委托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4、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3、“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时提交
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