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制度包括的内容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 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
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 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
根据病情及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1、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 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 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2、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 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 带来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院方不能仅有一人,应有相关其他人员出席;听取病人 意见时病人方也应包括第二人参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