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直接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