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地点: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
2、办公地点: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29号窗口
3、办公地点: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民生服务大厅)(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巷256号)一楼住建6号窗口
4、办公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