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南路48号湘潭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