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3.需符合下列生产加工类别的细项(以区食药监局公布的为准):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序号类别(大项)类别(细项)1粮食加工品切粉、挂面、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饺子皮(饺子)、云吞皮(云吞)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土榨花生油、茶籽油3肉制品烧卤熟肉制品4酒类白酒、配制酒(仅限以植物类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糯米酒5
二、办理机构
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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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