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直属路政中队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的,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9)。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中队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2)。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3)。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承诺时限作出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8)。如有特殊程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14)。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3),证件有效期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5),准予延续的,出具《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6),不予延续的,出具《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7)。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9)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由路政执法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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