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名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中心学校要对申请人出具是否同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核意见。
纸张大小为A4。
租赁合同中双方签字并盖手印,纸张大小为A4。
纸张大小为A4。
纸张大小为A4。
纸张大小为A4。
纸张大小为A4。
包括:学历、教师资格证、职称等相关复印证件,纸张大小为A4。
意见书纸张大小为A4。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