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在符合村庄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三、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土部门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1:200或1:500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