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工作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
3、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