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市外迁入户口的、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或者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住址变更的可不用重新换领新证);
(三)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二)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
(三)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新办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提供);
(四)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派出所户政室打印)。
各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人口科发证。
受理机关:公安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证。
费用: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