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由法院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
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等社会客观因素,容易导致心里失衡,行为失控,增加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 2、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经费短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一线指挥部,因经费短缺,导致缺乏必要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从而造成突发事件因经费短缺而无法正常进行处置。3、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措施缺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一线,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强制执法权。
(二)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力量薄弱、保障建设滞后,调查报告质量不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缺,社区矫正机构车辆和技术装备不足,导致调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和调查效率较低,委托审前调查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法院,社区监督考察措施简单,甚至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调查工作人员所制作调查报告内容简单单一,过于模板化。未能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就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的材料内容,作全面性、针对性阐述。另一方面,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限短,和社会调查所需时间冲突大,导致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时较少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