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确立有效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不产生有效的婚姻关系,彼此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既然双方是同居关系,双方夫妻关系不成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没有相互扶养义务,没有相互继承权和夫妻财产权等。
例如继承权,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除少数情形构成事实婚姻外,则同居人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惟有存在《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即该同居人系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当然,同居期间子女问题,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少数情形构成事实婚姻,是指如果当事人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会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该类情形的特殊处理与我国有限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