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征收
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闽政〔1994〕1号文件、省人社厅闽人社文[2012]226号规定:
1、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高于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个人帐户,30%进入统筹基金。
2、参人单位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闽政〔1994〕1号文件,由机关社保局按日征收千分之5的滞纳金
四、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