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约谈22家电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11的促销行为,禁止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价格欺诈等的违法行为,并且对售假问题进行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