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1项:“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5元/张”和第3项“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