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1
三、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准确、完整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供原件校验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供原件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