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
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含大病保险20元);
城镇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齐;农村五保户、军烈属由民政部门代缴;
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50%,其余50%由居民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