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四、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 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 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 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