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的内容包括预备法官培训;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等。
《法官培训条例》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一)预备法官培训;
(二)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三)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
(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
(一)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三)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