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5、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分公司应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局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二、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1999】1707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
2、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法定承诺时限及本部门承诺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
五、项目设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六、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窗口电话:63917622
投诉电话:6391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