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区(县)祭城路街道16号1楼1-5号室(窗口) 民生路郑光路交叉口向南20米路西郑州法院执行查控中心1到5号窗口。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受理:当场受理,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工作证件,接收纸质资料,并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结果移交审核领件箱;
2、审核:即到即审,审核人员接收纸质资料,并从领件箱领取案卷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移交归档;
3、办结:1小时办结,交还加章生效的送达回证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