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逐级审查符合条件的,就获得购买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提交材料:经适房购房人到回购办提交以下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超标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和收据;
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物业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道燃气入网安装费收据、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回购款转入的开户名、开户行、转款账户。
2、身份审核:回购办根据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到该中心计划发展科查档,经核实无违规记录,现场填写递交《经济适用住房自愿申请政府回购审批表》或《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作价收回审批表》。
3、装修评估:如有装修,进行装修评估。
4、材料初审:经适房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回购的经适房现场查验。
5、住房局审核:初审后,递交住房局审批。
6、签订回购合同:经适房中心凭审批意见通知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合同》。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回购办与购房人到市产权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与开发商到产权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
7 、支付30%回购款: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后,将回执单交到回购办;回购办开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气、物业费通知书》给购房人,并收回购房款发票等资料原件。同时出具付款通知书,支付30%回购款给购房人。
8、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购房人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之日起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9、支付70%回购款:经适房中心在收到房屋交接单,并确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办结后,支付70%回购款给购房人。